第513页

“为全面鼓励民间经济自由化和深化沿海商业行为的改革,提高商业经济运行效率。特定十项禁止基本原则,四项鼓励开放原则。

禁止签署妨碍正常交易的协议。

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悬殊化。

禁止签订排他性的交易协议。

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,压制竞争对手。

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。

禁止商会与商会之间,同领域之间的可能导致多方垄断的联合。

禁止商会主体之间滥用、调整市场支配行为,包括并不限于随意提高、降低商品价格;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;抵触和排斥外来商会的产品经销。

禁止商会垄断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。

禁止商会在未经商部批准之前,私自接纳外资融入的行为。

禁止商会违反有内阁规定的其他特定时期适用条款。

鼓励跨领域的开放性合作。

鼓励市场有度的竞争行为。

鼓励市场经济主导商业化行为。

鼓励跨地区的扩产行为。”

一项项、一条条的款则在朱允炆的笔下浮现,而后,朱允炆又复看了一遍,才拿出随身携带的玉玺上印。

这只是发垄断法的草案,只规定了哪些是不能做,哪些是被鼓励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