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81页

但即使这样,这事儿也不是含糊着就可以带过的。枪击案啊!!那是小事儿么?不先整两个,肯定是没有完的!

首先,李水水莫名其妙的被扣在市局了,人走不了了,负责他的办案人,一天得接一百来个电话,全是说情的,但他也没招。上面放话了,李水水必须扣住。

但拘留理由没法写啊?!

第一,李水水并没有开枪打人!

第二,他下面的人都跑了,根本没人咬他!

第三,没有直接证据,证明李水水当时就在事发现场。

你说,这个刑事拘留理由怎么写??

办案人绞尽脑汁,想了半天,憋出来个理由,叫,“非法见义勇为罪”。

没闹!!这个罪名是有的!

依稀记得,当初东北某地的一个小伙子,路上偶遇小偷,随即见义勇为,追了他妈的三四条街,然后给小偷抓住,一通暴揍。最后小偷因为偷了二百块钱,被拘留十五天,而这个小伙子,因为致人重伤,判了三年半……

而且,李水水的刑事批捕通知书上,写的也很有意思,用词很犀利!是这样的:

说,李水水是,私自组织社会闲散人员,未经公安机关允许,自主抓捕危险逃犯,造成大规模枪击案发生,严重危害社会治安,于xx年xx月……批捕!

因为李水水知道这事儿躲不过去,自己必须要有一个进去的理由,所以他确实承认了,自己去过现场,但为什么呢?

他说是,自己和林恒发因为经济纠纷,一直有仇,听说他犯案了,所以带人想去堵他,完了移交给公安机关。但没想到碰到越狱犯,林恒发手里也有枪,随即爆发冲突……

所以,这个罪名有了,他就进去了!

但他没咬乐天和廖勇……